兰州供热期时间安排:
另外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 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
非供热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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