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受理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公园北门)9楼908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所需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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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 , 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 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两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