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贵阳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花溪区随迁子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随持有花溪区有效居住证的法定监护人并在花溪区居住的非花溪区户籍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试行 花溪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2.贵阳市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本人户籍地居住的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 , 是指本区公办小学、初中 , 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初中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 , 以积分高低排名方式统筹安排花溪区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 。
第五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包括“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 。积分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 。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每项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一个法定监护人资料进行计分 。
第六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七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具体负责 , 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积分工作:
1.申请人按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根据指引完成申请入学登记,未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入学登记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在花溪区就读 。
2.申请人在平台申请入学登记结束后 , 按照花溪区教育局公布的积分入学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积分资料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积分 。(未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入学登记的学生不给予认定积分 。)
各相关部门于当年度规定时限前完成申报信息核实及计分工作 。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居住证积分,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市(区)内户籍随迁子女的居住积分;花溪区住建局、经开区建管局责核实商品房备案(网签)信息和积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区不动产登记站负责核实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和积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在花溪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和积分(含贵阳市社保中心缴纳);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的积分 。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 , 取消在花溪区入学资格 。
3.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各项积分进行最终认定审核,并对积分结果进行公示 。未按要求到相关积分认定单位进行积分认定的视为放弃当年在花溪区申请就读公办中小学 。
4.公示结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
5.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分配的学校进行学位确认的,视为放弃当年在花溪区就读 。
第八条在花溪区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侨胞及子女入学,按区教育局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线下登记,参照上述积分入学办法管理进行积分,由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认定后,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第九条 本办法由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附:花溪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