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精神、《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1〕45号)精神,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1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备案 。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
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招生区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以下简称审批地)内招生:市批市管的,在全市范围内招生(镇海中学台州附属学校);市批区管的,在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下同)范围内招生(台州市实验小学、台州市双语学校、台州市书生中学、台州市实验中学、台州市外国语学校);区批区管的,在本区(含台州湾新区原属椒江区)范围内招生(书生小学、北大附属台州书生学校、海正育才小学、育英中学、太和教育集团、志远学校) 。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数量不足的,经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 。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 。
招生对象 。符合《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09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椒政办发〔2019〕71号)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 。台州湾新区内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椒江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椒江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台州湾新区原属椒江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 。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 。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房产类 。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 。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经商务工,且满足当地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 。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或母或监护人须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非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实施办法为准 。
受区政府委托并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 。区政府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椒江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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