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 , 是指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 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 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 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弃有害电池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废旧的电动两轮车辆和废旧蓄电池 。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有关企业以及个人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 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 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 不得使用、套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 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 , 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
没有非机动车道时 , 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行人;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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