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
(一)病种范围 。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经办流程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
(三)定点医疗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
(四)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
(五)医疗费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认、必备资料、经办流程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
(八)限额支付 。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

桂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文章插图
(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等因素,综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使用和个人负担重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额度、报销比例 。
(十)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各个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额度指标分开单独计算;超过额度指标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
(十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十二)参保个人使用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额度指标以内的医疗费用 。
【桂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十三)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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