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产检假规定 苏州女职工产假须知

自己在怀孕及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怎样的保障?为职场准妈妈们说一说比较关键的三点小知识!↓↓↓
一、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政策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1989年2月19日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依据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因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
二、江苏省对于产假的现行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
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计入法定休假日的假期外,其他假期可按自然日计算 。
三、目前对于产假工资的标准有何具体规定?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苏州女职工产检假规定 苏州女职工产假须知】(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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