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数 苏州婚假规定(苏州晚婚婚假是多少天)

婚假规定:
据《苏州市人口计划生育办法》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
苏州夫妻一般婚假天数:
3(法定婚假)+10(苏州延长)=13天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天数 苏州婚假规定(苏州晚婚婚假是多少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前款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 。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履行相应职责 。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相关的评比与表彰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
第十一条依托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育龄人员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工作单位的育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他育龄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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