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有公租房吗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三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执行苏州市租赁补贴标准 。
第二十三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以配租宿舍型公租房为主,符合家庭户成套住宅承租条件的可配租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窗口”或“公租房受理窗口”从事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申请、配租、补贴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区管公租房申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分类公布本年度可向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供应的公租房数量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租赁补贴,必须先按《苏州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的程序和规定申请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的属地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租房配租由属地政府承办部门或机构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对申请人采取摇号、轮候等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 。最低收入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3年,低收入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5年,轮候期间应按同类同档标准向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 。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发放 。
第二十六条 ?政府筹集的面向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出租的公租房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管理机构不受理个人申请,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并及时向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审核和分配信息,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 。各级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定向供应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公租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
(二)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对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申请由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审核、发放 。
租赁补贴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的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
(二)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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