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有公租房吗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二 )


第十二条 ?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全区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将全区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金定价、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等纳入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 。
第十三条 ?区筹集的公租房实行全区统筹保障,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管委会授权单位委托第三方依照本办法运营管理 。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筹集的公租房优先保障本辖区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闲置房源可全区统筹 。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依照本办法运营管理 。
公租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根据权限分级负责 。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 。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新就业人员、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为主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承租公租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五)暂不受理一人户实物配租申请,一人户为年满60周岁的单身无房老人除外 。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教育、卫生、环卫、公交行业的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申请承租公租房所需具备的条件,由区人才办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章 ?保障形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公租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市残联认定的四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孤寡无房老人可以优先申请轮候配租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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