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契税政策 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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