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 , 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到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 , 向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2.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 , 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 符合转移规定的 , 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邮寄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 同时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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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 , 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 , 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为转入人员记载个人账户 , 并将办结情况告知转入人员 。
三、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内迁移户籍的 , 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论户籍是否迁移 , 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
3.参保人员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 , 必须已在市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 , 应先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个人编号申领手续 。
4.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后 , 其在户籍迁出地(转出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 按户籍迁入地(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 , 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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