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记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参保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
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
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亲属 。
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
三、办理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 。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抚
四、待遇标准
1.定期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
上述计发基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 起为3100元 。
2.企业离休人员定期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定期遗属抚恤金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
五、报送材料
1.供养亲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或就读证明、离退休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此项业务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无固定收入证明、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等材料) 。
2.处于劳动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3.《苏州 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属救济费审批表》、《苏州市区 企业供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
六、办理程序
1.已故参保人员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以下统称单位)持上述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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