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注: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时,须携带居住证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 。办理居住变更时,只更新居住证芯片存储信息,居住证登载的申领地住址内容不作变更,不重新制作居住证,不收取费用,同时受理点将免费打印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书面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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