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政策 南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一).本省户籍参保人员:
在我省原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 就地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流动:
在转入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不再建立临时账户 , 不再转移基金 。
(三).外省户籍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
按国家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的 , 仍建立临时账户 , 其后在我省内又发生跨地区流动时 , 在转入地继续建立临时账户 , 并将流动前后的临时账户进行归集 , 资金不转移 。
(四).参保人员由我省流动到外省的:
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国家统一规定 , 归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账户)并全额转移资金 。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
【南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政策 南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 由待遇领取地发放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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