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具有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本人申请,参保人员家属可持患者相关病史资料、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相关检查报告,到所选择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收治 。定点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的,提出初步意见,将参保患者真实资料(包括姓名、社会保险号码、病情、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领取相应的《家庭病床服务卡》,办理建床登记手续,开设家庭病床 。
【扬州市参保职工怎样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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