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什么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扬州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什么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答: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 ,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
(1)生育的 , 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 其中难产的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 , 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 , 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 , 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 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 , 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 , 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 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 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 , 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 , 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 ,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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