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泰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

一、实施时间:
【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泰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2021年1月1日起
二、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1、门诊统筹
起付线统一为30元/次,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
2、门诊慢性病
病种增加至47种,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
3、门诊特殊病
病种统一为5类,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
住院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
4、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属于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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