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2023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2023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各区、县 (市) 委宣传部,各区、县 (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各普通中小学(含子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春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在我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费标准与本市户口学生学费标准一视同仁 。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人教版)”、教辅资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3年春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家庭经济困难等政策范围内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批 。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3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
四、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改、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 。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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