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五十九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 , 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 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 , 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 直接注销其户口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注销户口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 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 当场办理 。
文章插图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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