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对象与标准此次工作坚持普惠原则,返还对象为除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外的全市参保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企业范围 。
返还标准为2019年12月(费款所属年月为2019年11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务入库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和罚款) 。
此次申报截止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返还50%的2019年失业保险费用,或去年12月份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保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项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1个月的社保费金额大于全年50%的失业保险费金额,因此建议企业申报“返还1个月社保费政策” 。
此外,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社保费返还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
二、在线申报流程在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28登记注册法人身份后,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
如有社保费返还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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