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 。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三、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
(一)小型班(10人以下)33元/课时·人次;
(二)中型班(10人至35人)28元/课时·人次;
(三)大型班(35人以上)23元/课时·人次 。
四、培训机构在完成我区非营利性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后方可招生和收费 。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线下每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
五、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师资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至所在地(州、市)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
六、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在培训费外单独收取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提前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并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办理公示手续,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
八、此基准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跟踪监测情况适时调整 。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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