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温州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温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精神,结合龙湾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和照料(护理)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家庭 。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予以审核认定,审核认定通过的,予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简称低保边缘)救助,并可享有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临时救助等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 。
第三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
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金融、不动产登记、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 。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 。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相关救助 。
第二章扣减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按定额与据实相结合方式核算扣减家庭刚性支出,核算起止时间为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 。
第八条因病治疗支出扣减 。
(一)住院治疗费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病、大病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全额扣减(有医疗保险和救助的需剔除,特殊病种门诊等同住院) 。
(二)一般门诊费用及购药费用:因重病、大病及慢性病治疗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除特殊病种门诊外)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0%扣减;一户家庭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0%扣减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
第九条照料(护理)支出扣减 。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护理,且实际有照料或护理费用支出的,按以下标准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
(一)残疾人照料或护理支出 。重度残疾(听力言语残疾除外)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照料或护理支出;其他残疾等级和类别需照料或护理支出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100%扣减 。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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