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大病保险待遇
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一个医保年度内 , 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 , 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 ,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即3250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 ,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
其中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 , 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17500元) , 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 , 全面取消贫困人群大病保险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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