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 四 )


七、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 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
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 。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 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价 。一般分为4至5个等级 。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 。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应当转换为等级 。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
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录进学籍档案 。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 。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
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学施教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
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安排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准予其转回,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16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
八、升学与毕业
第二十九条(跳级相关规定)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过年级视同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
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
第三十条(毕业条件)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合格及以上准予毕业 。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
第三十一条(证书发放)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对于年龄超过16周岁的学生,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学校可直接颁发结业证书 。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第三十二条(证书遗失补办) 毕(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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