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 五 )


九、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和学籍注销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 。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六条(表证样式)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
十、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对象) 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属)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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