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 , 医疗保险目录和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
2.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 , 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因各省目录差异 ,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 , 属于正常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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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职工医保: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 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为1500元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 , 报销比例统一为70%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 , 不再享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 且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当期医保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 。
【扬州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如何计算 扬州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如何计算的】
居民医保:对未按规定履行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扬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为1200元 , 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医疗机构基础报销比例上降低20个百分点 , 即一级医疗机构为55% , 二级医疗机构为45% , 三级医疗机构为35% , 其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 , 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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