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保定市禁养犬目录

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市区养犬管理实行公安机关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三条 在市区从事犬只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依法取得犬只养殖经营许可的单位以及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和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 。
第二章 养犬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二环以内及二环以外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严禁个人饲养禁养犬只(品种名录附后);但盲人饲养导盲犬、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市区二环以外未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个人饲养犬只品种可适当放宽(品种名录附后) 。
第六条 市区二环以内及二环以外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禁止开办犬只养殖场 。
第七条 市区二环以外未设置居委会的区域开设专门的犬只交易市场,畜牧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者要对犬只实行免疫准入制度,防止疫情发生 。市区其它区域不得进行犬只交易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的诊疗区以及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
【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保定市禁养犬目录】第九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当设置犬笼、犬舍和警示牌等安全设施 。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制度
第十条 市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必须定期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保持在有效期内 。
第十一条 市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制度 。犬龄满6个月的犬只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疫、登记、年检、变更、注销 。
第十二条 犬只接受注射免疫的,养犬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和犬只到具有合格资质的宠物医院接种疫苗并办理宠物防疫合格证 。
第十三条 个人养犬办理登记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办理登记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到具有合格资质的宠物医院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拍照、植入芯片,并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养犬人和犬只信息,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通知养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养犬登记牌 。
第十四条 登记的犬只每年年检一次 。于办理养犬登记次年当月进行首次年检,之后每年一次 。个人养犬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 。
第十五条 养犬人变更、养犬人住所变更或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自变更或转让之日起10日内,个人养犬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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