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二 )


1.如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总分公司之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发放工资薪金),则社会保险年限(工资薪金)可累加统计 。
2.关联企业的房源指标可进行累加后,由关联企业共享使用 。分公司可共享使用总公司的房源指标 。
(二)非关联企业和非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年限、工资薪金应在同一家申报企业统计,不能跨企业累加统计 。
(三)批次未配售完及选房配售后退出的房源由市住房局收回 。
(四)同一个骨干员工及其申请家庭成员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 。
(五)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市倍增办确认后,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五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
(六)骨干员工自签订保障性商品房购房协议之日起,未继续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符合可申诉情形之一的,申报企业可向市工信局申诉 。市工信局研究后,将处理意见函告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通知房屋出让方按折旧方式收回房产 。导致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可申诉情形有:
1.骨干员工主动离职的 。
2.骨干员工因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 。
3.骨干员工因未履行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与申报企业所签订的协议而被辞退的 。
4.其他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
(七)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
(八)本细则与之前市政府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与《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一致 。
点击查看: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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