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三 )


3.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无第三责任个人承诺书后,可按急救抢救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由就医地医保部门纳入核查范围 。
4.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附件4),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
5.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和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
6.省内异地就医符合“省内大病无异地”规定的,执行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
第十条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由高校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学生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转诊或异地就医,学校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后上传至市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大学生放假、休学、外出社会实践活动等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按我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
大学生异地就医前、就医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联网直接结算;未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携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由学校医保经办部门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办理慢特病门诊治疗手续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特病门诊医疗机构 。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就医地医保管理规定,配合参保地、就医地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用予以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
第十二条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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