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三 )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八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应做到应保尽保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 。剩余房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房源统一管理,将剩余房源调剂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按规定程序统筹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在当地政府网上公示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科学、公开、公正的办法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二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配售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配售,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 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 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 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 其他放弃配售配租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 。在分配入住前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分配入住 。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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