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还包括廉租住房和纳入公共租赁管理的直管公房 。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市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各城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社、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联审机制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七条对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以后,不再租赁补贴 。
第八条租赁补贴标准 。无房户: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以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160元/月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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