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期贷款 潍坊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期贷款优惠政策

一、贷款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 。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
二、贷款金额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给予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 。
三、贷款办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在市、县、乡的营业网点 。
四、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潍坊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期贷款 潍坊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期贷款优惠政策】(4)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
五、所需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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