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淄博社保补缴政策 淄博企业申请缓缴社保问题解释】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办理期限:
区县经办要专人负责,接到申请后,及时答复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2日内汇总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2日内报市局 。市局原则上每周报省厅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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