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鲁通卡B卡使用章程 泰安鲁通卡客服中心

泰安鲁通卡B卡使用章程
第一条 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是用于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交费卡,也是高速公路通行卡 。鲁通卡B卡在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上使用,与车载电子标签配合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实现不停车交费,也可单独用于人工收费车道(MTC车道)实现停车交费 。鲁通卡B卡由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制作、发行,由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各客户服务网点向社会公开发售 。为方便用户,规范鲁通卡B卡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国家和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鲁通卡B卡用户 。
第三条 鲁通卡B卡为记名式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 。鲁通卡B卡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不提取现金、不计息 。
记名式鲁通卡B卡,必须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绑定,一车一卡,可挂失、可注销 。
第四条 个人用户申办记名式鲁通卡B卡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单位用户申办鲁通卡B卡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 。
第五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方可在出口用该卡交费 。当鲁通卡B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应现金足额支付通行费,不享受鲁通卡B卡的折扣优惠 。
第六条 鲁通卡B卡用户可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初始充值最少500元) 。用户可凭鲁通卡B卡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查询卡内余额和消费明细,也可通过本客户服务网站享受上述服务 。
第七条 鲁通卡B卡出具票据方式为集中出票 。用户在申办和充值时,由客服网点出具同等金额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在省内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站支付通行费时不再提供通行费票据 。
第八条 用户在申办、换卡、补卡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鲁通卡B卡工本费 。
第九条 持有鲁通卡B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四种方式 。
⑴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
⑵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
⑶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
⑷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
第十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可挂失 。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书面挂失满48小时后,用户可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补领新卡并交纳新卡工本费 。记名式鲁通B在挂失前和书面挂失后48小时内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30天后原卡内的实际剩余金额可转入新卡 。
第十一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在挂失后解挂时,用户需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挂失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解挂手续,书面解挂满48小时后,解挂卡可重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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