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鲁通卡B卡使用章程 泰安鲁通卡客服中心( 二 )


第十二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申请注销 。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外观与性能完好无损的鲁通卡B卡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用户在办理注销手续满30日后,由原办卡客服网点将卡内的实际余额以原付款方式退还给用户或将卡内实际余款转入用户指定的其它鲁通卡B卡内 。记名式鲁通卡B卡退还余额时用户需将原始的充值发票退回,由客服网点重新开具发票给用户 。
第十三条 用户应规范使用鲁通卡B卡,若由于非人为原因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持卡(记名式鲁通卡B卡需同时提供有效证件)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用户不需支付卡工本费;若由于使用不当、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领取新卡时需要交纳新卡工本费,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 。
如果鲁通卡B卡不可读,则卡内实际余额应在30天后方可转入新卡 。
换卡手续按申办新卡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鲁通卡B卡 。使用已挂失、伪造等情形的"非法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缴,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五条 用户在用卡时,若遇电子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的争议,用户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 。现场不能解决的,由用户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进行消费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有可能造成服务中断,结算中心、客户服务网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向原办卡客服网点进行咨询、投诉,或拨打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6669咨询、投诉 。
第十九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将通过客服网站或客服网点予以通告 。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
【泰安鲁通卡B卡使用章程 泰安鲁通卡客服中心】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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