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车辆停放规范(节选自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时段停放车辆;(二)按照标示方向或者顺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三)按照标准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占用费;(四)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机动车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驶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威海车辆排放标准 威海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但是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其长度、宽度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的长度、宽度相适合,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临停快走区域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闲置不再行驶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非专有位置等场所 。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禁止擅自占用其他业主的专有停车泊位 。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有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车辆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二轮摩托车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车道;(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车通道、盲道;(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建设固定停车设施或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
第三十四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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