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济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人员类别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基本医疗报销限额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年人200500100080%70%55%15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200500100085%75%60%15万元扶贫对象10030050090%80%65%15万元市内转诊转院:有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转入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无转诊转院证明的降低10%;国家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 , 无转诊转院证明的降低20% 。市外转诊转院:城区内(任城、高新、太白湖、经开区)须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 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转到市外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 ,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降低30% 。
(二)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病种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普通居民扶贫对象普通居民扶贫对象普通居民扶贫对象甲类5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不设起付线)2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不设起付线)70%80%7万元乙类一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5千元二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45%三级医院55%两种及以上甲类70%80%15万元两种及以上乙类一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6千元二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45%三级医院55%同时患甲、乙类70%80%7万5千元【济宁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济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三)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人员类别个人负担费用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普通居民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下--40万元起付标准(含)-10万元60%10万元(含)-20万元65%20万元(含)-30万元70%30万元(含)以上75%扶贫对象起付标准(5000元)以下50%40万元起付标准(含)-10万元65%10万元(含)-30万元75%30万元(含)以上85%
(四)其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 ,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除外)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
参保人急诊转住院的 , 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 , 按住院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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