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泰安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案例一:
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 。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请说明理由 。
解答:可以继续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案例二:
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 。
解答: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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