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女职工哺乳时间:
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 , 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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