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含高新区)、渭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配租前,保障资格、分配方案、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咸阳市城区公布的保障轮候顺序适当予以调整 。配租过程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
以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必须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库 。
3、市级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配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省市有关政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
4、按照《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分配管理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或个人,配租时可优先予以照顾:
(1)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肢体行动不便的;
(2)优抚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革命烈士家庭家属);
(3)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4)家庭成员有转业军人或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个人应与市住房保障部门或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管理单位签订《咸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退出等有关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为三年,租期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时必须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咸阳公租房申请信息一览表 咸阳公租房申请表下载】(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屋不同地段、结构、层次制定相应调节系数,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 。租赁单位不得超标收费或者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收费价格 。
(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 。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6个月租金额作为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 。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 。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三)退出管理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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