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公布 , 自199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 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 , 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 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 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 。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 , 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 , 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 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 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 申请前往台湾地区的大陆居民需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及签注 。
六、申请材料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 。
1、提交如实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 规格为33mm*48mm 。
3、交验身份证件 。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 , 并提交复印件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 , 并提交复印件 。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 并提交复印件 。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 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1)应邀前往台湾的 , 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 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 , 提交工作证明 , 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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