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0解读 202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二 )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 ,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 , 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 ,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 ,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 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 , 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 ,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 , 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 , 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 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 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 , 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 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 , 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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