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0解读 202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 , 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下同) ,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在2022年12月31日前 , 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下同) ,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 ,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 ,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 , 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 , 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 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 ,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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