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三 )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违规将本人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单据等其他违规行为,骗取、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资金收支情况,对筹资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付费标准等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洛医保〔2019〕49号)、《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洛医保〔2020〕4号)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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