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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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 。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还适用吗,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全文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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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作废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 。此种女性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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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第三章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侮辱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女性理解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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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子一条女的全文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侮辱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 。


如果258条两名子女均不满十条2周岁且母亲并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


若全文孩子已满2周岁而不满8周岁,则法院需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孩子的生活状况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


若子女已满8周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侮辱女性法院会征询孩子的意见,如两名孩子均愿意随母或随父共同生活的且他们也无不利于第七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法院一般也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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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一二三共同生活的权利 。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258条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废除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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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


原文已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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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废除研究院、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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