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2018年开始 , 每年在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高、职高)毕业生中评选30名优秀毕业生予以奖励 。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 , 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 , 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既重学业成绩 , 又重综合素养的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 , 贫困学生优先的原则 。
第四条 范围对象
具有衡阳户籍 , 当年在衡阳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往届学生 。
第五条 条件及要求
(一)思想品德好 , 表现特别优秀 , 每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优秀等级;
(二)高考成绩特别突出 , 在当年高考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学科或世界排名靠前的国(境)外知名大学录取 , 或技能水平高、在校期间在全省中职学校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前二名;
(三)身体素质好 , 体质健康水平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每年8月上旬 , 县市区所辖学校根据条件要求向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人选 , 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 提出推荐人选 。各学校在推荐人选时需填写《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申报表》(可在衡阳教育信息网www.hhyedu.com.cn下载) 。
(二)初审公示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查 , 局党委研究提出30名拟奖励对象 , 在市内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 , 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
(三)审定发文
市委人才办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奖励对象人选进行审定 , 审定后以市委人才办名义发文公布奖励对象名单 。
第七条 奖励颁证
市委人才办牵头 , 市教育局承办 , 组织召开座谈会 , 颁发“雁城优秀学子”荣誉证书 , 并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
第八条 后期管理
将“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纳入市人才工作联络员管理 , 为我市引进人才牵线搭桥 。
【试行 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实施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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