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的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2)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 , 送达双方当事人 。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
(3)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4)(选择)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 , 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 , 不提供不影响受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申请时提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 , 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 旧伤复发的 ,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办理渠道:
(1)市直企业职工: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 。
(2)县市区企业职工: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 。
政策咨询:见附表 。
联系方式:见附表 。
工伤认定办理渠道及联系电话
【潍坊工伤认定咨询电话 潍坊市工伤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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