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泰安市户籍管理大厅

恢复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应当先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原户口注销信息,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原户口登记信息恢复户口,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一致是经过依法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并如实记载 。对于申请恢复登记的,未查询到原户口注销记录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证明,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按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
一、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士官、义务兵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或按政策异地安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
注:(一)拟落户地按以下顺序办理(下同);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2.有近亲属投靠的,需提交被投靠方户口薄、同意落户声明(模板5);
3.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介绍信;
4.单位没设立集体户,可落人才、社区集体户 。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关于放宽易地安置限制规定,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公安部门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予以落户 。
二、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注:转改人员落户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9】72号文办理 。
三、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接收证明;
6.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离(退)休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五、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退兵或开除军籍的,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
4.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能核查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六、回国定居落户
(一)回国(境)定居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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