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泰安市户籍管理大厅( 二 )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七、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户口薄;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八、误销恢复户口
(一)因各种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当事人或派出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档案材料 。
(二)公民因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注销户口,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留存以下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
2.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原户口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报;
3.查处地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九、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因持有的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迁入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
注: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十、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一)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薄;
2.释放证明 。
(二)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
十一、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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